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肯定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重申了我们党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一贯立场,作出了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部署。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依法保护好民营企业家权益。
近日,由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杨家学律师作为课题组负责人、孙超律师主要执笔与伟豪律师事务所课题组成员共同完成的《民营企业家权益的法律保护》调研报告,被民革中央报告吸纳,该报告获中共中央主要领导批示。同时,民革中央也对调硏报告以“为民革中央参政议政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情况通报”予以表扬。
今天,请大家跟着法哥一起来学习这份报告的主要内容吧!
一 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宪法对民营经济与国营经济一视同仁,基本无明显差别,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由于法律和政策执行过程出现的偏差,以及民营企业自身盲目扩张等原因,民营企业事实上并未受到平等无差别的保护,民营企业家也相应地在发展过程遭受各种各样的困难,这尤其体现在人身自由权和财产保障权两个方面,因为企业家作为自然人,作为投资者,人身自由权和财产保障权是其最关心的两项权益。
(一) 民营企业家人身自由权易受到侵犯
所谓人身自由权,就是民营企业家在投资过程中,不会因为一些“擦边球”式企业运作行为被“上纲上线”,甚至批捕判刑,失去人身自由。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混淆民事争议、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现象,一般的民事争议、商事争议,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运用刑事手段过分扩张和干预经济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等成为民营企业家难以挥去的阴影,民营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明显高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
(二) 民营企业家财产权未得到有效保护
所谓的财产保障权,就是民营企业家幸幸苦苦挣的钱,不会无缘无故被冻结,被没收。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对于我国的民营企业家大都感受不到财产的安全,很多企业家或是寻找安全的地方,携带资金和儿女出走海外,或者三心二意做企业,消极观望。
行政机关非法借用“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名采用征收、征用、查封、冻结等手段对民营企业家私有财产加以限制和剥夺;或者未恪守契约精神,不信守承诺,不履行、拖延履行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合法协议,拖欠款项或者在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合法程序的情形下仅凭一个行政命令或红头文件单方面关停企业,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废除行政合同,并且对企业的损失不加以补偿。
(三) 民营企业家寻求经济的途径不畅通
司法机关的理念未及时转变,无法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未依法充分保护民营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平等使用各种生产要素的权利;民营企业家维权成本过高,诉讼时间长;滥用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侵犯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在执行程序中也不乏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现象;除此之外,民营企业家财产权救济渠道相对较少。
二 民营企业家权益法律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 科学立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1 应落实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平等法律地位
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民营企业在宪法中首次出现在1982年12月4日,人大会议把个体经济补充论的认识写入宪法,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来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其后,宪法修正案多次对此有明确补充和完善。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立法机关应当在立法过程中,依法充分保护民营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平等使用各种生产要素的权利,法律法规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给与充分平等保护。
2 应赋予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同等法律地位
民营企业家积累的私有财产和国家的公共财产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有恒产者有恒心”,唯有企业家的资产得到法律保障,才能让他们安心地创业发展。立法机关应当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关于“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会议精神实质,在相应立法工作上取得突破,赋予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同等法律地位,更有效地保护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3 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1993年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市场经济写入宪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
(二) 严格执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1 严格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
企业家依法进行自主经营活动,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行政机关应当在充分依据“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合法合理执法,坚持“法无授权皆禁止”的行政法治理念;建立完善涉企收费、监督检查等清单制度,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达标评比活动,细化、规范行政执法条件,最大程度减轻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负担。
2 应恪守契约精神依法履行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不得未经法律程序随意撤销行政合同,更不能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反承诺违约;应当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
3 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纠错监督机制
对因行政机关违法或侵权行为而造成民营企业的损害,应该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行政违法中建立对决策者的权力约束机制,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4 将营商环境纳入干部检查考核体系
建立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规范;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涉企政策、规划、法规,要听取企业家的建议;将改善营商环境作为工作实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
(三) 公正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1 应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发挥司法政策的引领作用
坚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并将该理念作为每一位司法工作者的行动指南。从而最大程度减少、避免办案活动对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司法机关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不仅要懂法律,还要熟知当时的经济政策,要避免机械执法、简单办案,要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理念;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综合把握判断,发挥好司法政策理念的引领作用,确保司法裁判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于建立健全产权保护法治环境的大气候,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 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文件,增强民营企业家的安全感
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全面梳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民营经济保护不平等的规范,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废止。明确经济纠纷中罪与非罪的界线,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防止随意扩大适用。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正常经济活动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区分一般民事争议、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的不规范行为;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加强对虚假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
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禁止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3 加强对批捕环节的监督,多元化机制促进公正司法
对民营企业家慎用逮捕措施
建议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原则上不实行羁押,均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既可以避免羁押逼供产生冤案,也能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对于确实需要逮捕的,报送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并应当举行当事人和辩护人共同参与的听证会,围绕羁押必要性进行辩论和论证。
加强对批准逮捕环节的监督
可视案件情况邀请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参与听证;对已经羁押的企业家,应根据案件办理进度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应立即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对于羁押超过两年仍未获得终审判决的企业家,应一律采取取保候审。
强化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
通过监督公正司法,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形成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多元化格局。
4 加强合法权益全面保护,建立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加强合法权益全面保护
要注重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权益的全面保护;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探索建立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绿色通道;研究制定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探索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额度;要求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加大惩治侵犯产权犯罪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